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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被明确列为洗钱方式
两高联合发布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解释
发布时间:2024-08-30 10:36 文章来源:人民邮电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该解释自2024年8月20日起施行。

  近年来,洗钱刑事案件数量持续上升。洗钱手段复杂多变、不断翻新。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成为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呈现更加复杂和隐蔽的“网络化”“链条化”特征,对打击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该解释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即通过“虚拟资产”交易、金融资产兑换方式,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进行重大修改,删除了原刑法条文中的“明知”和“协助”等术语,将“自洗钱”纳入打击范围,同时取消了罚金刑的限额,迫切需要对现行洗钱刑事司法解释进行修改。该解释明确了“自洗钱”“他洗钱”犯罪的认定标准,以及“他洗钱”犯罪主观认识的审查认定标准。明确洗钱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明确罚金数额标准。规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处罚金的最低数额。明确从宽处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洗钱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追缴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可以从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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