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经验交流

反垄断限制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了吗?

发布时间:2022-05-16 15:46 来源:人民邮电报

  强化以反垄断为核心的公平竞争监管是近年来全球主要国家应对超级平台崛起的关键举措,成为各国努力恢复数字市场竞争秩序和创新发展活力的重要工具。2020年底以来,我国高度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工作,从建章立制到机构建设、从行政指导到监管执法,多管齐下整顿互联网行业竞争秩序,取得显著成效。2022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全面系统地确立了未来一段时间建立健全我国平台经济治理体系的政策考虑,进一步明确了要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战略高度出发,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总体思路。

  恢复数字市场创新发展活力是强化公平竞争监管的目标  自我国全功能接入国际互联网以来,互联网平台经济就成为我国创新创业活动最为活跃的领域之一,是我国经济发展新动能的典型代表。然而,与国外主要平台企业更加注重科技创新和深耕专业化竞争力不同,我国互联网行业在流量红利下,形成了更加注重模式创新和横向扩张的商业氛围。大量低水平重复的新模式新业态,在头部平台资本、流量、数据优势支持下,逐渐形成以资本为边界的派系生态,选边站队、强迫独家、屏蔽封禁、烧钱大战等问题频发,导致了平台垄断与恶性竞争并存的复杂局面。以“二选一”行为为例,在我国对阿里巴巴、美团等企业发起反垄断调查前,这种现象在全球反垄断执法领域几乎没有。尽管学界对“二选一”损害竞争仍存有质疑的声音,但如果一家企业的竞争力是建立在“二选一”基础上的,那就不需要通过创新来维持这种竞争力,而是将大量资源投入在胁迫商家、建立监控体系上即可。

  我国提出要加强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就是要遏制基于资本力量低水平重复的模式复制和横向扩张,要驱动企业转向内向创新力和竞争力的打造。当然,这不是说不要模式创新,只要技术创新。从《意见》来看,政策显然希望引导平台企业强化技术创新,同时也并不完全否定模式创新,而是要遏制低水平重复的无序竞争状态,使企业回归核心竞争力的打造。

  公平竞争监管增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活力

  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保障国家安全等政策和行业创新发展都有不同程度的目标冲突不同,以反垄断为核心的竞争政策的目标本身就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的有效和充分竞争。因此,反垄断与创新发展的目标之间并不天然冲突,而且一个公平有效的竞争环境是鼓励企业家精神、增强市场创新发展活力的基本保障。

  在理论上,到底是垄断有利于创新,还是竞争有利于创新,是一个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熊彼特及其追随者们认为,企业天生就是在追求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中不断创新发展的,而且企业的规模越大、掌握的资源越多,就越有能力来保障创新的投入。而以阿罗为代表的学者们则认为,充分竞争环境才是创新发生最好的土壤,竞争才是驱动企业创新的动力,而且垄断企业往往倾向于打压创新型的竞争对手,从而消除创新者对自己的威胁。尽管这一争论至今未有明确结论,在实践中我们既能看到大企业的创新贡献,亦能看到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但在理论上也有学者认为二者的观点其实并不必然冲突,只要反垄断的同时可以保护创新者对创新成果价值的享有,就可以实现市场有效竞争与创新迸发的统一。

  因此,反垄断不是反对企业的大,而是防止企业利用大的地位而实施的滥用行为。那些通过创新实现的垄断或差异化竞争优势并不是竞争政策所反对的,反而希望企业通过创新做大做强。但如果是通过资本优势,在免费甚至大规模补贴下快速占领市场,然后依托市场优势地位要求用户拒绝与竞争对手交易,或者对交易对手进行不公平对待等方式达到排除或限制竞争的目的,则显然不利于公平竞争,也不利于行业创新发展。还以“二选一”为例,如果一家平台的市场优势是建立在“二选一”基础上的,那么就会极大扭曲平台内部的资源配置和创新能力。与通过创新提升竞争力相比,实施“二选一”是提升竞争力更直接和简单的方式,且效果具有确定性和显著性,虽然能够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但也会导致平台自身缺乏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激励,从而影响整个行业的创新动能。

  从我国情况来看,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美团的“二选一”行为进行了反垄断执法,尽管产生了巨大威慑,但从企业和资本市场的角度看,利空出尽,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合规性进行了背书。市场也发现这些举措对企业经营的基本面并没有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在执法处理结果落地、政策压力释放的时间节点,不论是被执法平台还是其他头部平台,市值都有一定幅度的上涨,可见资本市场对规范企业违法行为的理性认识和市场预期得到修正。同时,从企业的基本面看,阿里巴巴、美团等企业营收在高额处罚下依然保持高速增长。2021年上半年,美团实现营收808亿元,同比增速高达94.8%;阿里巴巴实现营收3931亿元,同比增速为46.7%。反垄断并没有从根本上限制企业的发展壮大,反而通过监管的介入,进一步优化企业内部的资源配置,引导企业专注内向竞争力的打造,构筑长期可持续的竞争优势。

  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监管增强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活力

  反垄断监管尽管是以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恢复市场创新活力为目标的,但在动态竞争、跨界融合、马太效应、数据和算法驱动等特征突出的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仍然面临不少挑战。在具体执行中,如何趋利避害,对平台反垄断执法经验不足的我国而言,仍然需要在实践中探索科学合理的边界。

  平台经济领域高度集中甚至一家独大的市场结构,是由平台经济强大的网络效应决定的。一般而言,那些网络效应越强、用户转移成本越高的领域,平台经济的市场集中度就会越高。因此,这种市场集中往往是效率增进的结果。这是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一个重大挑战。这种挑战的存在使得我们在处理平台经济领域的许多案件时要更加谨慎。

  此外,随着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深入,围绕数据和算法的垄断逐渐进入反垄断监管视野。数据和算法是继网络效应之后,驱动平台经济进一步增长的第二动能,也是平台经济由模式驱动向技术驱动升级的核心力量。以数据为例,数据作为数字经济的核心要素,头部平台依托其强大的网络效应以及大规模的并购投资等,使得数据要素呈现日益集中的态势。这种集中带来两方面结果:一方面,头部平台的市场力量进一步增强了,市场的充分竞争减少,不利于中小微企业公平获得数据要素;另一方面,数据要素的跨市场、跨平台、跨业务流动和汇聚,对大数据的发展至关重要,是激发数字经济新动能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将数据纳入反垄断监管,还面临与隐私保护制度的协调问题。无论如何,规制超级平台的数据和算法力量将日益成为反垄断的核心命题。

  历史发展的经验一再证明,创新是一个国家、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第一生产力。我国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工作才刚刚启动,如何构建一套符合我国平台经济市场结构和产业特点的反垄断规制体系仍然有待探索。但站在大国崛起的新关口,如何从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的高度,进一步激发我国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走出低水平竞争的怪圈,则是反垄断监管的必然使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下载:

©数字中国建设峰会网站版权所有备案证号:闽ICP备1001906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