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积极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役,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新发现的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传染病管理。各地要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危害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网底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及早发现和报告病例,协助管理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积极应对和做好在城市社区和乡村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   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在疾控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发热患者的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做好预检分诊和门诊登记。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患者,必须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按照疾病登记的规范要求进行全面完整信息登记,并立即就近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信息登记完成后要按时上报。   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各地要综合运用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等相关培训项目,主要利用线上培训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管理人员以及乡村医生等的全员知识培训,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时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基本知识,包括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转诊要求、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措施等。各地要在2020年1月30日前通过各种形式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快提高基层防控能力。   四、积极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区域防控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社区和乡村防控工作。协助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在疫情发生地区要协助追踪和管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配合上级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做好健康指导服务。可依托社区家庭医生和乡村医生加强精准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辖区内老年人和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人群做好健康管理工作。   五、科学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上级防治机构提供的规范、准确信息,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核心知识,科学指导辖区居民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防控观念,规范防控行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   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特点,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基层医务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按照医务人员分级防护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等防护工作。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消毒、环境卫生工作,严防基层医护人员感染事件发生。   七、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中要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支撑。主要通过线上形式对基层医务人员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可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微信、智能语音提醒等手段与管理对象开展信息互动,做好健康监测和随访服务。加强区域信息共享,向辖区居民精准、及时推送疫情防控和健康教育信息。有条件的基层机构可开展咨询和分时分类预约筛查,疏解门诊流量,防止交叉感染。   八、加强督导检查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基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及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和防护用品,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基层机构规范、安全开展工作。要注重发挥区域防控作用,上级医院和上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必要时组派专家团队开展帮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防控能力。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相关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切实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2020-01-27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   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基层函〔2020〕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积极落实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印发的《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区防控工作的通知》(肺炎机制发〔2020〕5号),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助力打赢疫情防控战役,现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切实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新发现的乙类传染病,实行甲类传染病管理。各地要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危害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充分发挥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中的网底作用,在地方党委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居委会、村委会做好社区防控工作,及早发现和报告病例,协助管理密切接触者和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有效遏制疫情扩散和蔓延,积极应对和做好在城市社区和乡村的疫情防控工作。   二、严格执行相关工作规范   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相关技术规范和指南以及《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在疾控机构和其他专业机构指导下,做好发热患者的发现、登记、相关信息报告和处理工作。要加强对发热患者的筛查,做好预检分诊和门诊登记。发现不明原因发热、咳嗽的患者,必须询问发病前14天内的旅行史或可疑的暴露史,按照疾病登记的规范要求进行全面完整信息登记,并立即就近转诊至设有发热门诊的上级医院。信息登记完成后要按时上报。   三、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培训   各地要综合运用基层卫生人才能力提升等相关培训项目,主要利用线上培训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医生、护士、管理人员以及乡村医生等的全员知识培训,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及时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基本知识,包括病例的发现与报告、流行病学调查、转诊要求、院感防控和个人防护措施等。各地要在2020年1月30日前通过各种形式完成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关人员的培训,加快提高基层防控能力。   四、积极做好社区防控工作   各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区域防控工作需要,积极配合做好城市社区和乡村防控工作。协助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武汉市的人员居家医学观察14天,监测其健康状况,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在疫情发生地区要协助追踪和管理确诊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密切接触者,配合上级疾控机构规范开展病例流行病学调查,协助落实密切接触者居家医学观察措施,做好健康指导服务。可依托社区家庭医生和乡村医生加强精准管理和服务,重点对辖区内老年人和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疾病人群做好健康管理工作。   五、科学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各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上级防治机构提供的规范、准确信息,及时向辖区居民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核心知识,科学指导辖区居民认识和预防疾病,引导居民树立正确的防控观念,规范防控行为,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个人防护能力,尽量减少大型公众聚集活动,出现症状及时就诊。   六、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   要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特点,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感染控制管理制度。基层医务人员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要按照医务人员分级防护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做好个人防护、手卫生等防护工作。要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的消毒、环境卫生工作,严防基层医护人员感染事件发生。   七、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中要注重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供支撑。主要通过线上形式对基层医务人员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培训。可通过家庭医生签约APP、有线电视网络、电话、微信、智能语音提醒等手段与管理对象开展信息互动,做好健康监测和随访服务。加强区域信息共享,向辖区居民精准、及时推送疫情防控和健康教育信息。有条件的基层机构可开展咨询和分时分类预约筛查,疏解门诊流量,防止交叉感染。   八、加强督导检查和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技术指导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基层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及时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关基础设施,配备必要的消毒和防护用品,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确保基层机构规范、安全开展工作。要注重发挥区域防控作用,上级医院和上级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指导,必要时组派专家团队开展帮扶,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防控能力。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总体要求和相关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措施,并督促落实,切实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0年1月26日   

2020-01-27国家卫生健康委

关于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9〕238号),启动了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将“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赋能民用飞机制造综合解决方案)等81个项目核定为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现对试点示范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联系。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传真:010-66024197   邮箱:jiangpeng@miit.gov.cn   附件: 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2020-01-10工信部

关于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的公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互联网+先进制造业”发展工业互联网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推荐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信管函〔2019〕238号),启动了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遴选工作,经企业自主申报、地方推荐、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拟将“5G+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赋能民用飞机制造综合解决方案)等81个项目核定为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以下简称“试点示范项目”)。现对试点示范项目进行公示(见附件),欢迎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联系。   公示时间: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1月17日   联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传真:010-66024197   邮箱:jiangpeng@miit.gov.cn   附件: 2019年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名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   2020年1月10日   

2020-01-10工信部

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   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实际参考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一、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1.在App中没有隐私政策,或者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   2.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   3.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访问,如进入App主界面后,需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到;   4.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阅读,如文字过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中文版等。   二、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1.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2.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化时,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更新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并提醒用户阅读等;   3.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   4.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用户难以理解,如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   三、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2.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3.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4.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   5.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6.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7.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8.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   9.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1.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   2.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   3.App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原有同意范围,若用户不同意,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   4.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等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要;   5.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6.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   五、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1.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App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客户端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App接入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应用提供个人信息。   六、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1.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   2.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   3.虽提供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但未及时响应用户相应操作,需人工处理的,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   4.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等用户操作已执行完毕,但App后台并未完成的;   5.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受理并处理的。   

2019-12-30网信办

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   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监管和执法工作实际参考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9年11月28日   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   根据《关于开展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专项治理的公告》,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提供参考,为App运营者自查自纠和网民社会监督提供指引,落实《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一、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公开收集使用规则”   1.在App中没有隐私政策,或者隐私政策中没有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规则;   2.在App首次运行时未通过弹窗等明显方式提示用户阅读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   3.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访问,如进入App主界面后,需多于4次点击等操作才能访问到;   4.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难以阅读,如文字过小过密、颜色过淡、模糊不清,或未提供简体中文版等。   二、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明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1.未逐一列出App(包括委托的第三方或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等;   2.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发生变化时,未以适当方式通知用户,适当方式包括更新隐私政策等收集使用规则并提醒用户阅读等;   3.在申请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申请收集用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行踪轨迹等个人敏感信息时,未同步告知用户其目的,或者目的不明确、难以理解;   4.有关收集使用规则的内容晦涩难懂、冗长繁琐,用户难以理解,如使用大量专业术语等。   三、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1.征得用户同意前就开始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   2.用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后,仍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或频繁征求用户同意、干扰用户正常使用;   3.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超出用户授权范围;   4.以默认选择同意隐私政策等非明示方式征求用户同意;   5.未经用户同意更改其设置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状态,如App更新时自动将用户设置的权限恢复到默认状态;   6.利用用户个人信息和算法定向推送信息,未提供非定向推送信息的选项;   7.以欺诈、诱骗等不正当方式误导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或打开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如故意欺瞒、掩饰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真实目的;   8.未向用户提供撤回同意收集个人信息的途径、方式;   9.违反其所声明的收集使用规则,收集使用个人信息。   四、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   1.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或打开的可收集个人信息权限与现有业务功能无关;   2.因用户不同意收集非必要个人信息或打开非必要权限,拒绝提供业务功能;   3.App新增业务功能申请收集的个人信息超出用户原有同意范围,若用户不同意,则拒绝提供原有业务功能,新增业务功能取代原有业务功能的除外;   4.收集个人信息的频度等超出业务功能实际需要;   5.仅以改善服务质量、提升用户体验、定向推送信息、研发新产品等为由,强制要求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   6.要求用户一次性同意打开多个可收集个人信息的权限,用户不同意则无法使用。   五、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同意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1.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App客户端直接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客户端嵌入的第三方代码、插件等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2.既未经用户同意,也未做匿名化处理,数据传输至App后台服务器后,向第三方提供其收集的个人信息;   3.App接入第三方应用,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应用提供个人信息。   六、以下行为可被认定为“未按法律规定提供删除或更正个人信息功能”或“未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1.未提供有效的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   2.为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设置不必要或不合理条件;   3.虽提供了更正、删除个人信息及注销用户账号功能,但未及时响应用户相应操作,需人工处理的,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完成核查和处理;   4.更正、删除个人信息或注销用户账号等用户操作已执行完毕,但App后台并未完成的;   5.未建立并公布个人信息安全投诉、举报渠道,或未在承诺时限内(承诺时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无承诺时限的,以15个工作日为限)受理并处理的。   

2019-12-30网信办

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12-20网信办

国家网信办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5号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12月15日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   第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   (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   (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   (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   (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   (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第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   (五)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八)散布谣言,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九)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十)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不良信息:   (一)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   (二)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的;   (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   (四)带有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   (五)展现血腥、惊悚、残忍等致人身心不适的;   (六)煽动人群歧视、地域歧视等的;   (七)宣扬低俗、庸俗、媚俗内容的;   (八)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的;   (九)其他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   第三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   第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九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机制,制定本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细则,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跟帖评论审核、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和网络谣言、黑色产业链信息处置等制度。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设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配备与业务范围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考核,提升从业人员素质。   第十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传播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传播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信息内容的管理,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的,应当依法立即采取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信息推荐机制,加强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在下列重点环节(包括服务类型、位置版块等)积极呈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信息:   (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首页首屏、弹窗和重要新闻信息内容页面等;   (二)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精选、热搜等;   (三)博客、微博客信息服务热门推荐、榜单类、弹窗及基于地理位置的信息服务版块等;   (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热搜词、热搜图及默认搜索等;   (五)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弹窗等;   (六)互联网音视频服务首页首屏、发现、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七)互联网网址导航服务、浏览器服务、输入法服务首页首屏、榜单类、皮肤、联想词、弹窗等;   (八)数字阅读、网络游戏、网络动漫服务首页首屏、精选、榜单类、弹窗等;   (九)生活服务、知识服务平台首页首屏、热门推荐、弹窗等;   (十)电子商务平台首页首屏、推荐区等;   (十一)移动应用商店、移动智能终端预置应用软件和内置信息内容服务首屏、推荐区等;   (十二)专门以未成年人为服务对象的网络信息内容专栏、专区和产品等;   (十三)其他处于产品或者服务醒目位置、易引起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关注的重点环节。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在以上重点环节呈现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采用个性化算法推荐技术推送信息的,应当设置符合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要求的推荐模型,建立健全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   第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设置的广告位和在本平台展示的广告内容的审核巡查,对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制定并公开管理规则和平台公约,完善用户协议,明确用户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建立用户账号信用管理制度,根据用户账号的信用情况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受理处置公众投诉举报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编制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包括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情况、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负责人履职情况、社会评价情况等内容。   第四章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   第十八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应当文明健康使用网络,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用户协议约定,切实履行相应义务,在以发帖、回复、留言、弹幕等形式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发布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信息,防范和抵制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第十九条 网络群组、论坛社区版块建立者和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版块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等,规范群组、版块内信息发布等行为。   第二十条 鼓励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积极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对网上违法和不良信息进行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二十一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   第二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第五章 网络行业组织   第二十六条 鼓励行业组织发挥服务指导和桥梁纽带作用,引导会员单位增强社会责任感,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反对违法信息,防范和抵制不良信息。   第二十七条 鼓励行业组织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制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建立内容审核标准细则,指导会员单位建立健全服务规范、依法提供网络信息内容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鼓励行业组织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教育培训和宣传引导工作,提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治理能力,增强全社会共同参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意识。   第二十九条 鼓励行业组织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依据章程建立行业评议等评价奖惩机制,加大对会员单位的激励和惩戒力度,强化会员单位的守信意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会商通报、联合执法、案件督办、信息公开等工作机制,协同开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法违规行为台账管理制度,并依法依规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网信部门建立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共同参与的监督评价机制,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生态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七条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进行约谈,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九条 网信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严重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严重违反本规定的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和网络信息内容使用者依法依规实施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网上行为限制、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是指制作、复制、发布网络信息内容的组织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是指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信息内容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2019-12-20网信办

七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改高技〔2019〕1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社会服务是指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社会领域,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依靠多元化主体提供服务的活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促进社会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多元化、协同化,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助力新动能成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数字化转型扩大社会服务资源供给   运用互联网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加快社会服务资源数字化,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推动服务主体转型,扩大社会服务资源覆盖范围,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社会服务资源相对短缺、优质服务资源供给不足问题。   (一)推进社会服务资源数字化,激发“互联网+”对优质服务生产要素的倍增效应。健全社会服务领域国家数字资源服务体系,推动社会服务领域从业者、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数字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开发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健身等数字资源,提供网络化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虚拟博物馆、虚拟体育场馆、慕课(MOOC,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推动社会服务领域优质资源放大利用、共享复用。   (二)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数据共享开放力度,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加强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研究跨领域数据共享开放统一标准,建立社会服务领域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开放清单,优先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医疗等领域公共数据开放,明确通过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向社会开放的原始数据集、数据类型和时间表,提供一体化、多样化的数据服务。支持社会服务各领域间、各类主体间的数据交易流通。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支撑和交换通道作用,探索企业数据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接,在保障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提供社会服务所需的数据资源和核验服务。   (三)推进社会服务主体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资源匹配效率。推进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家政公司、社区等社会服务主体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管理与服务的智慧化应用。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提升社区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研究建立社会服务主体服务能力标准化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和模式,推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家政等服务领域供需信息对接,促进以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   二、以网络化融合实现社会服务均衡普惠   针对城乡、区域间优质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继续推进欠发达地区网络接入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加快社会服务在线对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促进优质社会服务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四)加快各类社会服务主体联网接入,推动实现偏远农村地区服务可及。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实施学校联网攻坚行动,加快建设教育专网,实现所有学校接入快速稳定的互联网。支持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开发内容丰富的在线教育资源。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继续推动偏远农村地区远程医疗设施设备普及。继续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实现普通农户不出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出户就可享受便捷高效的数字化社会服务。   (五)开展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社会服务在线对接,助力基本公共服务公平普惠。鼓励以高水平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面向基层地区、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远程在线服务体系与基层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助力网络扶贫。借助互联网手段,推动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区域化、全国化拓展。支持发展东西部线上对口帮扶、优质资源“1带N”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的辐射覆盖范围。加强在线服务能力评估。   (六)推进线上与线下社会服务深度融合,扩大线下服务半径。探索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区、家政、旅游、体育等领域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社会服务供给体系,鼓励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融通,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建立高校教育网络学习学分认定与学分转换、在线教育课程认证、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等制度,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   三、以智能化创新提高社会服务供给质量   进一步拓展社会服务便捷化、智能化、个性化、时尚化消费空间,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应用创新,有效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动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社会服务的需求。   (七)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培育壮大社会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服务领域集成应用,支持引导新型穿戴设备、智能终端、服务机器人、在线服务平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产品和服务研发,丰富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消费体验。鼓励开展同步课堂、远程手术指导、沉浸式运动、数字艺术、演艺直播、赛事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智能化交互式创新应用示范,引领带动数字创意、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文化、智能体育、智慧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   (八)加快布局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为智能化社会服务应用赋能。面向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智慧养老等领域,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行业应用试点,推进4G、5G、窄带物联网(NB-IoT)多网络协同发展,加速构建支持大数据应用和云端海量信息处理的云计算基础设施,支持政府和企业建设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服务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提升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   四、以多元化供给激发社会服务市场活力   针对社会服务公益属性强、市场回报低、质量难评估、隐性门槛高等特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多元化供给机制,促进多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提升市场主体盈利能力和空间,有效激发社会服务市场活力。   (九)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各类要素有序进入社会服务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互联网+社会服务”供给,发挥市场主体资金、数据、技术、人才优势,激发社会服务市场创新活力。制定出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课程、社会化教育培训产品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培育在线辅导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引导面向中小学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   (十)培育社会服务平台,推动社会服务市场融合发展。促进社会服务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平台和行业垂直平台。支持互联网企业基于技术优势搭建社会服务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向平台化拓展转型,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平台企业。创新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各类平台有效链接服务主体和用户,加强产业链条延展协作,实现服务无缝对接。探索多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推动医养结合、文教结合、体医结合、文旅融合。   五、以协同化举措优化社会服务发展环境   创新社会服务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保障力度,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业保险支撑,开展试点示范,营造包容审慎、鼓励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坚持包容审慎,营造良好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社会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原则上不得新增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个人隐私、道德伦理、资金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外,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容错试错机会和更多的发展空间。加强“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内容创作、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针对教育、医疗健康、文化等网络侵权假冒高风险领域,创新线上线下维权机制,加大侵权犯罪行为打击处罚力度,保障优质服务资源安心上网、放心共享。   (十二)强化安全保障,增强消费信心。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制定社会服务领域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法规标准,严禁社会服务提供机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篡改、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服务的,加强对承担企业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快建立“智能+”产品和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安全应用指南。加强社会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养老”等商业保险支撑和保障机制,构建良好的社会服务消费环境。加大对网络坑蒙拐骗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让群众放心消费。   (十三)鼓励试点先行,加强经验推广。强化典型示范带动,选择部分领域和地区开展“互联网+社会服务”试点,从理念、制度、运营、技术、人才等方面深入剖析、系统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大典型案例和经验复制推广力度。支持各地区和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平台经济创新、服务产品创新、产业链协同创新、跨领域融合创新,打造一批“互联网+社会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营造典型经验学习推广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数字技能。鼓励依托各类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互联网+社会服务”试验平台和培训基地,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为偏远农村地区教师、医护人员等提供远程培训、远程手术示教等服务,为基层从业者提供便捷可得的终身教育渠道。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针对信息技能相对薄弱的老年人等服务消费群体,普及信息应用、网络支付、风险甄别等相关知识,逐步培育群众新型服务消费习惯。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优化融资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针对市场化机制缺位、薄弱的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等加大对“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投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社会服务”企业发行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在内的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推动任务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任务分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质量效率,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医保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分管领域“互联网+社会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细化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支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建立健全“互联网+社会服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体育总局   2019年12月6日   

2019-12-12中央人民政府网

七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的意见   发改高技〔2019〕1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社会服务是指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和旅游、体育等社会领域,为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依靠多元化主体提供服务的活动,事关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互联网+社会服务”发展,促进社会服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多元化、协同化,更好惠及人民群众,助力新动能成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以数字化转型扩大社会服务资源供给   运用互联网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发展成果,加快社会服务资源数字化,加大公共数据开放力度,推动服务主体转型,扩大社会服务资源覆盖范围,提升资源配置效率,有效解决社会服务资源相对短缺、优质服务资源供给不足问题。   (一)推进社会服务资源数字化,激发“互联网+”对优质服务生产要素的倍增效应。健全社会服务领域国家数字资源服务体系,推动社会服务领域从业者、设施、设备等生产要素数字化,支持社会服务机构、互联网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基础上开发教育、医疗健康、文化和旅游、体育健身等数字资源,提供网络化服务。鼓励发展互联网医院、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虚拟博物馆、虚拟体育场馆、慕课(MOOC,大规模在线开放课程)等,推动社会服务领域优质资源放大利用、共享复用。   (二)加大社会服务领域数据共享开放力度,提升数据资源利用效率。建设完善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加强跨部门政务数据共享。研究跨领域数据共享开放统一标准,建立社会服务领域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和开放清单,优先推进文化、旅游、体育、医疗等领域公共数据开放,明确通过国家公共数据开放网站向社会开放的原始数据集、数据类型和时间表,提供一体化、多样化的数据服务。支持社会服务各领域间、各类主体间的数据交易流通。充分发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的基础支撑和交换通道作用,探索企业数据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等对接,在保障隐私和安全的前提下,提供社会服务所需的数据资源和核验服务。   (三)推进社会服务主体数字化转型,有效提升资源匹配效率。推进学校、医院、养老机构、公共文化体育场馆、家政公司、社区等社会服务主体的信息化建设,拓展管理与服务的智慧化应用。实施“互联网+社区”行动,提升社区服务信息化、智能化水平。研究建立社会服务主体服务能力标准化和服务质量评价体系。通过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多种技术和模式,推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托育、体育、家政等服务领域供需信息对接,促进以市场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   二、以网络化融合实现社会服务均衡普惠   针对城乡、区域间优质社会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问题,继续推进欠发达地区网络接入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加快社会服务在线对接、线上线下深度融合,促进优质社会服务惠及更广大人民群众。   (四)加快各类社会服务主体联网接入,推动实现偏远农村地区服务可及。深入开展电信普遍服务试点,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覆盖水平。实施学校联网攻坚行动,加快建设教育专网,实现所有学校接入快速稳定的互联网。支持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开发内容丰富的在线教育资源。实施区域中心医院医疗检测设备配置保障工程,继续推动偏远农村地区远程医疗设施设备普及。继续实施信息进村入户工程,实现普通农户不出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出户就可享受便捷高效的数字化社会服务。   (五)开展发达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社会服务在线对接,助力基本公共服务公平普惠。鼓励以高水平社会服务机构为核心,建立面向基层地区、欠发达地区、边远地区的远程在线服务体系与基层从业人员培训体系,助力网络扶贫。借助互联网手段,推动具备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区域化、全国化拓展。支持发展东西部线上对口帮扶、优质资源“1带N”等方式,扩大优质资源的辐射覆盖范围。加强在线服务能力评估。   (六)推进线上与线下社会服务深度融合,扩大线下服务半径。探索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社区、家政、旅游、体育等领域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社会服务供给体系,鼓励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现对接融通,拓展服务内容,扩大服务覆盖面。探索建立高校教育网络学习学分认定与学分转换、在线教育课程认证、家庭医生电子化签约等制度,支持发展社区居家“虚拟养老院”。   三、以智能化创新提高社会服务供给质量   进一步拓展社会服务便捷化、智能化、个性化、时尚化消费空间,加快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技术创新推动产品创新、应用创新,有效培育新业态、激发新动能,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高品质社会服务的需求。   (七)鼓励新技术创新应用,培育壮大社会服务新产品新产业新业态。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社会服务领域集成应用,支持引导新型穿戴设备、智能终端、服务机器人、在线服务平台、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混合现实等产品和服务研发,丰富线上线下相融合的消费体验。鼓励开展同步课堂、远程手术指导、沉浸式运动、数字艺术、演艺直播、赛事直播、高清视频通讯社交等智能化交互式创新应用示范,引领带动数字创意、智慧医疗、智慧旅游、智慧文化、智能体育、智慧养老等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深入推进“互联网+中华文明”行动计划。   (八)加快布局新型数字基础设施,为智能化社会服务应用赋能。面向远程医疗、在线教育、智慧养老等领域,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技术(5G)行业应用试点,推进4G、5G、窄带物联网(NB-IoT)多网络协同发展,加速构建支持大数据应用和云端海量信息处理的云计算基础设施,支持政府和企业建设人工智能基础服务平台,面向社会服务提供人工智能应用所需的基础数据、计算能力和模型算法,提升社会服务基础设施智能化水平。   四、以多元化供给激发社会服务市场活力   针对社会服务公益属性强、市场回报低、质量难评估、隐性门槛高等特点,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探索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多元化供给机制,促进多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提升市场主体盈利能力和空间,有效激发社会服务市场活力。   (九)放宽市场准入,引导各类要素有序进入社会服务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鼓励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参与“互联网+社会服务”供给,发挥市场主体资金、数据、技术、人才优势,激发社会服务市场创新活力。制定出台药品网络销售监督办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网络课程、社会化教育培训产品按照相应规定和程序纳入学校课程体系,培育在线辅导等线上线下融合的学习新模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引导面向中小学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的学科类校外线上培训活动。   (十)培育社会服务平台,推动社会服务市场融合发展。促进社会服务与互联网产业深度融合,大力培育跨行业跨领域综合性平台和行业垂直平台。支持互联网企业基于技术优势搭建社会服务平台,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机构向平台化拓展转型,培育一批具有引领示范效应的平台企业。创新教育、医疗健康、养老等社会服务平台建设模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社会服务平台建设。通过各类平台有效链接服务主体和用户,加强产业链条延展协作,实现服务无缝对接。探索多领域跨界融合发展,推动医养结合、文教结合、体医结合、文旅融合。   五、以协同化举措优化社会服务发展环境   创新社会服务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保障力度,强化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商业保险支撑,开展试点示范,营造包容审慎、鼓励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一)坚持包容审慎,营造良好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大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对于社会服务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原则上不得新增前置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除涉及个人隐私、道德伦理、资金安全、责任事故、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情况外,给予市场主体充分的容错试错机会和更多的发展空间。加强“互联网+社会服务”领域内容创作、产品研发、模式创新等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针对教育、医疗健康、文化等网络侵权假冒高风险领域,创新线上线下维权机制,加大侵权犯罪行为打击处罚力度,保障优质服务资源安心上网、放心共享。   (十二)强化安全保障,增强消费信心。坚持安全与发展并重原则,制定社会服务领域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和数据安全保护的法规标准,严禁社会服务提供机构违法违规收集、使用、篡改、泄露用户个人信息和隐私数据。对于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社会服务的,加强对承担企业数据使用的全过程监管。加快建立“智能+”产品和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安全应用指南。加强社会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互联网+医疗”、“互联网+养老”等商业保险支撑和保障机制,构建良好的社会服务消费环境。加大对网络坑蒙拐骗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让群众放心消费。   (十三)鼓励试点先行,加强经验推广。强化典型示范带动,选择部分领域和地区开展“互联网+社会服务”试点,从理念、制度、运营、技术、人才等方面深入剖析、系统总结成功经验和做法,通过现场观摩和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大典型案例和经验复制推广力度。支持各地区和相关市场主体开展平台经济创新、服务产品创新、产业链协同创新、跨领域融合创新,打造一批“互联网+社会服务”示范平台。建立常态化宣传机制,营造典型经验学习推广的良好舆论氛围。   六、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教育培训,增强数字技能。鼓励依托各类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和研究机构建立“互联网+社会服务”试验平台和培训基地,加强技术技能人才培训。为偏远农村地区教师、医护人员等提供远程培训、远程手术示教等服务,为基层从业者提供便捷可得的终身教育渠道。加强全民数字技能教育和培训,针对信息技能相对薄弱的老年人等服务消费群体,普及信息应用、网络支付、风险甄别等相关知识,逐步培育群众新型服务消费习惯。   (十五)加大财政支持,优化融资服务。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针对市场化机制缺位、薄弱的公共服务领域,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积极支持。鼓励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等加大对“互联网+社会服务”的投资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互联网+社会服务”企业发行包括创新创业公司债券在内的公司债券和“双创”债务融资工具。   (十六)强化统筹协调,推动任务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主体责任,按照本意见要求,明确任务分工,优化服务流程,提高质量效率,结合各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体育总局、医保局、药监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分管领域“互联网+社会服务”工作的支持力度,细化制定配套制度和政策,加强对地方工作的指导支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建立健全“互联网+社会服务”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确保本意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体育总局   2019年12月6日   

2019-12-12中央人民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为更好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提升主动公开工作实效,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找准定位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平台,也是加强重点政府信息管理的管理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动公开内容,特别是第二十条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共性基础内容,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重点政府信息。要牢牢把握“专栏姓专”的基本定位,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专门性内容的发布和管理,展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独特价值,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基础,必须统一名称、统一格式,加强规范。   二、统一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或者有类似栏目但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统一设置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根据上述要求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供参考使用。   三、优化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内容,涵盖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依据和结果,应当做到权威准确、内容全面、便于获取利用。要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多运用列表、超链接等方式呈现相关内容,避免因信息量大而杂乱无章。要优化栏目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要优化栏目下载功能,在丰富可下载格式的同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防止篡改伪造。要优化栏目数据互联互通功能,预留必要的数据交换接口,便利各层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间对接,为下一步构建全国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打好基础。   四、注重衔接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有些可能与本行政机关网站的其他栏目内容存在交叉,如履职依据、机关简介等;有些可能与其他专门网站内容存在交叉,如各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地方各级政府公开的政府债务信息与“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中的政府债务信息等。要注意加强衔接,坚持数据同源,本行政机关网站其他栏目数据,以及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最大限度保持数据一致性。   五、加强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各方面工作,体现行政机关工作动态。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3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利用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应当具备信息检索、查阅、下载等功能”。为更好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提升主动公开工作实效,加强政府信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找准定位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发布法定主动公开内容的公开平台,也是加强重点政府信息管理的管理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确立的主动公开内容,特别是第二十条规定的各行政机关共性基础内容,是社会公众高度关注的重点政府信息。要牢牢把握“专栏姓专”的基本定位,聚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专门性内容的发布和管理,展现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独特价值,使其成为社会公众便捷、全面获取重点政府信息的权威渠道。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是各级人民政府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的基础,必须统一名称、统一格式,加强规范。   二、统一规范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原则上以各行政机关网站已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等栏目为依托,不另设专门栏目,不得设立专门网站。未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或者有类似栏目但使用其他名称的,应当统一设置并统一命名为“政府信息公开”,在网站首页位置展示。没有单独网站的行政机关,其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设置事宜,由相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一是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三是法定主动公开内容,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共性基础内容为主。四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其中,各行政机关公开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公开本级政府或本系统汇总后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及所属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各行政机关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可以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其他内容,但不宜过于泛化。   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根据上述要求设计了“政府信息公开栏目页面设计参考方案”,供参考使用。   三、优化功能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发布的内容,涵盖行政机关管理社会、服务公众的依据和结果,应当做到权威准确、内容全面、便于获取利用。要优化栏目页面设置,多运用列表、超链接等方式呈现相关内容,避免因信息量大而杂乱无章。要优化栏目检索功能,方便社会公众快速准确获取所需要的政府信息。要优化栏目下载功能,在丰富可下载格式的同时,通过现代技术手段防止篡改伪造。要优化栏目数据互联互通功能,预留必要的数据交换接口,便利各层级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之间对接,为下一步构建全国统一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打好基础。   四、注重衔接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有些可能与本行政机关网站的其他栏目内容存在交叉,如履职依据、机关简介等;有些可能与其他专门网站内容存在交叉,如各行政机关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的行政处罚信息、地方各级政府公开的政府债务信息与“中国地方政府债券信息公开平台”中的政府债务信息等。要注意加强衔接,坚持数据同源,本行政机关网站其他栏目数据,以及本行政机关依法向其他专门网站提供的数据,涉及交叉重复的,原则上以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的数据为基准,最大限度保持数据一致性。   五、加强管理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集中发布的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涉及行政机关各方面工作,体现行政机关工作动态。要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管理,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发布并实时更新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要明确责任,各行政机关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人员是第一责任人,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是法定责任主体,负责推进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作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的重要内容。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   2019年11月29日

2019-12-03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11月18日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2网信办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通字〔20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网信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广播电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制定了《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19年11月18日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提供音视频信息制作、发布、传播的服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向社会公众提供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使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三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指导互联网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则,推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务、接受社会监督,提高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从业人员职业素养,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七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应急处置、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未成年人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安全性和可用性。   第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对用户进行基于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移动电话号码等方式的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第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以及相关信息技术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制作、发布、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危害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网络谣言、淫秽色情,以及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十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新技术新应用上线具有媒体属性或者社会动员功能的音视频信息服务,或者调整增设相关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非真实音视频信息的,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新技术新应用制作、发布、传播虚假新闻信息。转载音视频新闻信息的,应当依法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音视频新闻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发布的音视频信息的管理,部署应用违法违规音视频以及非真实音视频鉴别技术,发现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制作、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应当依法依约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不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要求的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以显著方式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该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辟谣机制,发现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的虚假图像、音视频生成技术制作、发布、传播谣言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辟谣措施,并将相关信息报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与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要求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遵守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及服务协议的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第十六条 为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技术支持的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规范,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指导督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规范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行为。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开展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支持和协助。   第十八条 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文化和旅游、广播电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12-02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201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   

2019-11-22工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信管(2019)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   现将《“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19日   附件:“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推进方案   

2019-11-22工信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业和草原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   林业和草原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林信发〔201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随着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取得应用突破,全球加速进入智慧化新时代,人工智能将成为未来第一生产力,对人类生产生活、社会组织和思想行为带来颠覆性变革。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深化智慧化引领,既是全面建成智慧林业的重要举措,更是林草业顺应时代潮流、实现智慧化跃进的良好机遇。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精神,全面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核心业务中的应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林草业现代化需求为导向,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林草业融合创新为动力,深入把握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化智慧化引领,实行全行业共建,强化全周期应用,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合创新,智慧跨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管理。建设智慧林草业,注重信息与林草业各个环节、各种资源、各项业务的深度融合、集约共享和协同推进。从组织管理、顶层设计、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示范工程等多维度切入,实现重点突破。   坚持创新驱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实现由低成本优势向创新优势的转换。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林草业生产力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驱动力的重要作用,推进林草业现代化建设。   坚持协同联动。以创新思维来谋划、统筹林草业信息化发展。加强科研机构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深度合作,不断优化有利于林草业发展的技术环境,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和优势,推动生态建设和发展。注重数据协同共享,建立数据标准规范,实现数据共享交换,推行数据开放服务。加强安全技术体系建设,提高林草业信息安全水平。   坚持与时俱进。以问题为导向,对当前林草业现状进行科学分析、准确判断,充分分析供求关系、消费层次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以智慧化的手段建设林草业,推动生态发展,用更智慧的决策系统掌控精细管理、促进协同服务,实现最优化的创新管理,跟踪世界林业和草原发展动态,进一步促进全行业的对外开放。   (三)发展目标。   第一阶段,到2025年,实现林草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重点建设领域中示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成为新的林草业重点建设领域的重要支撑和业务创新增长点,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管理体系协同高效,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保障体系完备有效,成为实现林草业现代化的新途径,有力支撑我国林草业建设迈入智慧化的目标。面向林草重大应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及其研究成果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建成面向林草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和产业生态链,从制度上营造全行业重视林草人工智能应用的政策环境。   第二阶段,到 2030年,林草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实现突破,部分技术与应用达到先进水平,在林草业领域试点示范取得显著成果,并开始在大范围区域实现推广。加大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林草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创新应用,加快林草基础资源信息整合工作,林草智能信息平台相互连通,林草数据基本整合完成,基本建成面向全行业统一的林草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国林草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统一管理和服务。为林草业生产者、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提供网络化、智能化、最优化的科学决策服务,政务管理更加科学高效。主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生产单位拥有完备的设施和技术装备,保障人工智能技术与林草业务的充分融合。   第三阶段,到 2035 年,林草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能够完全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应用的活力,形成成熟的林草信息化产业链,使人工智能技术与林草得到真正完全融合,成为林草管理现代化的有力手段。实现林草信息决策管理定量化、精细化,林草服务信息多样化、专业化和智能化。形成一批全球领先的林草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建成更加完善的林草人工智能政策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生态保护人工智能应用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图像识别、无人机、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森林生态系统保护领域、草原生态系统保护领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领域、荒漠生态系统保护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创新监管模式,开展智能监测,搞好预警,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激发生态保护新动能,实现生态保护智能化,形成生态保护新模式。   森林生态系统保护。通过接收卫星影像并进行分析,跟踪森林生态系统实时变化,运用机器视觉技术和深度学习算法,及时发现森林消长变化,进行动态监测,有效评价森林生态健康状况。   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建立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地面监控探头等立体监控网络,发展人工智能自动图像识别技术,突破对野生动物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地理位置、群体数量识别技术瓶颈,实现对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有害生物、破坏草资源等情况的实时监控预警,为依法严格保护草原和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提供强力技术支撑。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下一代多媒体智能技术,将湿地卫片、航片等信息和数据进行综合使用、协同认知,推进湿地规划、保护、监测和管理智能化。   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充分应用无人机低空遥感技术、图像识别和大数据技术,高效、实时、全自动化地开展数据采集,提高荒漠生态系统监测调查水平、荒漠生态系统安全评价工作效率。   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野外红外相机监测、野生动物声纹、卫星定位追踪、图像的智能识别等技术,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物种监测与保护。基于泛在通信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无人驾驶巡护车和智能巡护机器人,进行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巡护管理。利用分布式数据库、云计算、人工智能、认知计算等技术优势,建设自然保护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资源分布和变化动态,分析各种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现状和保护成效,为生态治理和预防生态退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智能监测能力,探索形成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智能监测模式,服务自然保护地发展。   (二)建设生态修复人工智能应用体系。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通过部署传感器、控制器、监测站和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在种苗培育领域、营造林领域、草原修复领域、湿地恢复领域,构建智能化分析平台,建立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智能无人机自动操作,实现林草业智能化的跨越。   种苗培育。将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与传统种苗生产相结合,广泛应用于精品苗木研发、种植、培育、管理和在线销售的各个环节,实现苗木智慧化种植、智能机器人管理、大数据评估和合理化采购等功能,加强林草种质资源监测与保护。   营造林。利用智能控制植树机器人、林业经营智能机器人、林业施肥机器人开展各种作业,感应树木种类和环境变化,利用深度学习技术,分析相关数据,进行精准预测和演算,实现智能无人自动操作。   草原修复。基于草原监测信息,以及草原生态修复技术成果等资料,建立草原大数据,开发草原生态修复专家支持系统,自动生成“草原生态修复处方图”。研发种草改良方面的无人飞机、无人驾驶机械等技术产品,实现自主精确播种改良,提高草原生态修复效率。   湿地恢复。应用深度学习技术,构建湿地动态变化趋势预测模型,对湿地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形成科学的湿地修复方案,加强湿地资源的恢复与治理。   (三)建设生态灾害防治人工智能应用体系。利用无人机、智能图像识别等技术和高速的数据处理能力,监控、分析、处理、过滤大量实时数据,在林草火灾防治领域、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领域、沙尘暴防治领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领域,实现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防控。   林草火灾防治。利用卫星监测、无人机巡护、智能视频监控、热成像智能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强林草火情监测。应用通信和信息指挥平台,提高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火情监测、应急通信、辅助决策、灾后评估等综合指挥调度能力和业务水平。   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应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通过林草有害生物智能图片识别,结合地面巡查数据,加强数据挖掘分析、提高林草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与综合防控能力。   沙尘暴防治。应用大数据挖掘、深度学习技术,结合位置、网络、移动终端等服务,形成沙尘暴预报模型,开展智能预报,提高沙尘暴灾情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为降低灾情损失提供智慧手段。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重点解决疫源候鸟迁徙、野生动物重要疫病本底调查、疫病快速检测等难点问题,提高现场快速诊断、主动预测预警、疫情防控阻断等方面支撑能力,变“被动防控”为“主动预警”。   (四)建设生态产业人工智能应用体系。利用智能芯片、机器人、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技术,与生态产业深度融合,在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产业领域、竹藤与花卉产业领域、木材加工利用领域、生态旅游领域,实现智能种植、智能监控、智能引导、智能咨询和智能设计,实现智能化控制、精准化配置、高效率利用、可持续发展。   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产业。将人工智能技术与经济林产业深度融合,通过科技创新、优化品种,调整产业结构,建设一流的经济林产业原料基地,形成生产、加工、销售、市场完善的产业体系,推动特色经济林产品高质量发展。   竹藤与花卉产业。通过人工智能种植技术,调整种植方案,进行花卉的智能化种植,进行智能设计,使竹藤园林设计、种植、采集、储存、分析变得空前高效和准确,实现体验竹藤园林景观感知新体验。将图像视觉智能搜索与植物园实地场景结合,打造基于AI的智慧植物园,为公众提供植物识别、植物地图精准推荐等应用场景。   木材加工利用。利用知识智能化技术,将经验转化为数据,将数据转化为知识,将知识融入到自动化系统,打造无人化生产车间,提高木材加工利用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   生态旅游。建设AI公园,利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人脸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情感分析和人机界面等技术,开发“虚拟机器人公众服务系统”,形成自然保护地智能公共服务新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智能咨询服务。通过人工智能+地理信息技术,结合大数据、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电子门票智能管理,对比分析各项数据,监测游客流量、游人位置,人员密度,进行景点环境承载力监测,对景区进行监控、引导和预警,为游客提供智能服务和新的旅游体验,提升生态旅游景区的智慧化管理水平。   (五)建设生态管理人工智能应用体系。积极探索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生态管理工作领域、生态公共服务领域、生态决策服务领域,为业务管理、舆情分析和领导决策提供智能化服务。   生态管理工作。建设智能办公系统,用先进的办公系统取代传统OA进行办公业务处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公效率、办公质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建设生态大数据中心,打造生态大数据监测采集体系,加强生态治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建设无人值守的智能运维监控平台。依托最先进的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数据库、操作系统、虚拟机、服务器、存储、网络运行状态的全面监控,对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服务实用情况和敏感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提高系统运维的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实时性、准确性。建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的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提升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水平。   生态公共服务。建设智能化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并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重构智慧感知、智慧评价、智慧决策、智慧管理服务和智慧传播的政府管理新流程,形成政务服务新格局。依托中国林业网,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为林农、林企及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权威全面的信息服务,提升智慧服务能力。加大力度推进智能化的新媒体建设,开展林草业态势综合展示、智慧生态系统展示的创新应用,传播绿色生态,传递友爱和谐,普及生态知识。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采用聊天机器人等人工智能手段,实时在线回答群众疑难问题。   生态决策服务。运用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可视化展现技术开展专项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开展一体化的智慧林草大数据应用,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林草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综合运用海量数据进行态势分析,提供科学决策新手段。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主体功能为宗旨,通过集约化整合与分析,形成支撑林草业核心业务的信息基础平台,实现部委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为国家生态建设、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提供决策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机制保障。谋划顶层设计,深入研究生态现代化建设的特点、规律和需求,把握人工智能多学科综合、高度复杂的特征,从战略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统筹谋划林草人工智能顶层设计。建立共创共享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IT企业等单位在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市场等资源上的合作,调动行业内外优势资源共同参与林草人工智能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建立共创共享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行为引导、规范和评价,将共创共享的内容、数量、质量、存储、使用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   (二)加强科技支撑保障。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林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培育林草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开展并推广林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示范建设,形成技术研究与行业应用相互促进的良好发展局面。加快建立并完善林草人工智能技术知识产权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转化,带动林草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联合人工智能技术研究领先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校、企业等单位,建立科研创新、产业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一体化平台,共同推动形成林草人工智能发展创新动力。   (三)加强人才资源保障。创新人才引入渠道,为不同层次和领域的高端人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创业平台,鼓励更多的国内外高端人才共同攻克技术难关。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林草业信息化培训和教育基地主渠道、主阵地方面的优势,联合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校的培训资源,加强不同层级人员的专业培训。开展科普活动,加大林草人工智能知识普及,让公众了解人工智能的基本知识及在林草业建设中的应用,使林草人工智能真正成为一项政民互动的大工程。设立人才培养合作机构,与林草业院校合作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构建林草人工智能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与林草业科研机构合作成立林草人工智能研究重点实验室,专攻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搭建高科技新兴技术平台,提升人工智能行业高度,促进人才行业自律。   (四)加强资金投入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领域的应用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推动作用,积极依靠市场的力量,支持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并培育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产业化能力。创新资金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林草人工智能应用创新项目,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方式、合作模式,扩大融资渠道和建设规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8日

2019-11-21中国政府网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业和草原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   林业和草原人工智能发展的指导意见   林信发〔2019〕1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随着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不断取得应用突破,全球加速进入智慧化新时代,人工智能将成为未来第一生产力,对人类生产生活、社会组织和思想行为带来颠覆性变革。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深化智慧化引领,既是全面建成智慧林业的重要举措,更是林草业顺应时代潮流、实现智慧化跃进的良好机遇。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35号)精神,全面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核心业务中的应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以林草业现代化需求为导向,以新一代人工智能与林草业融合创新为动力,深入把握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特点,充分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深化智慧化引领,实行全行业共建,强化全周期应用,推动高质量发展,融合创新,智慧跨越,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做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一管理。建设智慧林草业,注重信息与林草业各个环节、各种资源、各项业务的深度融合、集约共享和协同推进。从组织管理、顶层设计、基础设施以及应用示范工程等多维度切入,实现重点突破。   坚持创新驱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产业技术创新,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加快实现由低成本优势向创新优势的转换。通过科技创新,推动林草业生产力的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创新第一驱动力的重要作用,推进林草业现代化建设。   坚持协同联动。以创新思维来谋划、统筹林草业信息化发展。加强科研机构与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深度合作,不断优化有利于林草业发展的技术环境,积极推动研究成果的产业化。广泛开展国际合作,充分利用国内外科技资源和优势,推动生态建设和发展。注重数据协同共享,建立数据标准规范,实现数据共享交换,推行数据开放服务。加强安全技术体系建设,提高林草业信息安全水平。   坚持与时俱进。以问题为导向,对当前林草业现状进行科学分析、准确判断,充分分析供求关系、消费层次和资源配置方式的变化。以智慧化的手段建设林草业,推动生态发展,用更智慧的决策系统掌控精细管理、促进协同服务,实现最优化的创新管理,跟踪世界林业和草原发展动态,进一步促进全行业的对外开放。   (三)发展目标。   第一阶段,到2025年,实现林草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重点建设领域中示范应用。人工智能技术及其应用成为新的林草业重点建设领域的重要支撑和业务创新增长点,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使管理体系协同高效,公共服务能力显著增强,保障体系完备有效,成为实现林草业现代化的新途径,有力支撑我国林草业建设迈入智慧化的目标。面向林草重大应用的新一代人工智能理论和技术及其研究成果取得重要进展。初步建成面向林草应用的人工智能技术标准、服务体系和产业生态链,从制度上营造全行业重视林草人工智能应用的政策环境。   第二阶段,到 2030年,林草人工智能基础理论实现突破,部分技术与应用达到先进水平,在林草业领域试点示范取得显著成果,并开始在大范围区域实现推广。加大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林草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创新应用,加快林草基础资源信息整合工作,林草智能信息平台相互连通,林草数据基本整合完成,基本建成面向全行业统一的林草大数据平台,实现全国林草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统一管理和服务。为林草业生产者、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提供网络化、智能化、最优化的科学决策服务,政务管理更加科学高效。主要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生产单位拥有完备的设施和技术装备,保障人工智能技术与林草业务的充分融合。   第三阶段,到 2035 年,林草人工智能理论、技术与应用总体达到世界领先水平。能够完全发挥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应用的活力,形成成熟的林草信息化产业链,使人工智能技术与林草得到真正完全融合,成为林草管理现代化的有力手段。实现林草信息决策管理定量化、精细化,林草服务信息多样化、专业化和智能化。形成一批全球领先的林草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基地,建成更加完善的林草人工智能政策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建设生态保护人工智能应用体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卫星遥感、图像识别、无人机、机器人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森林生态系统保护领域、草原生态系统保护领域、湿地生态系统保护领域、荒漠生态系统保护领域、生物多样性保护领域,创新监管模式,开展智能监测,搞好预警,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激发生态保护新动能,实现生态保护智能化,形成生态保护新模式。   森林生态系统保护。通过接收卫星影像并进行分析,跟踪森林生态系统实时变化,运用机器视觉技术和深度学习算法,及时发现森林消长变化,进行动态监测,有效评价森林生态健康状况。   草原生态系统保护。建立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地面监控探头等立体监控网络,发展人工智能自动图像识别技术,突破对野生动物和草原有害生物的地理位置、群体数量识别技术瓶颈,实现对草原禁牧、草畜平衡、草原有害生物、破坏草资源等情况的实时监控预警,为依法严格保护草原和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提供强力技术支撑。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利用下一代多媒体智能技术,将湿地卫片、航片等信息和数据进行综合使用、协同认知,推进湿地规划、保护、监测和管理智能化。   荒漠生态系统保护。充分应用无人机低空遥感技术、图像识别和大数据技术,高效、实时、全自动化地开展数据采集,提高荒漠生态系统监测调查水平、荒漠生态系统安全评价工作效率。   生物多样性保护。通过野外红外相机监测、野生动物声纹、卫星定位追踪、图像的智能识别等技术,加强野生动植物的物种监测与保护。基于泛在通信网络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无人驾驶巡护车和智能巡护机器人,进行自然保护地的监测与巡护管理。利用分布式数据库、云计算、人工智能、认知计算等技术优势,建设自然保护地“多规合一”信息平台,及时掌握资源分布和变化动态,分析各种自然保护地的保护现状和保护成效,为生态治理和预防生态退化提供科学决策依据。提升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智能监测能力,探索形成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智能监测模式,服务自然保护地发展。   (二)建设生态修复人工智能应用体系。生态修复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通过部署传感器、控制器、监测站和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在种苗培育领域、营造林领域、草原修复领域、湿地恢复领域,构建智能化分析平台,建立决策支持系统,进行智能无人机自动操作,实现林草业智能化的跨越。   种苗培育。将物联网、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与传统种苗生产相结合,广泛应用于精品苗木研发、种植、培育、管理和在线销售的各个环节,实现苗木智慧化种植、智能机器人管理、大数据评估和合理化采购等功能,加强林草种质资源监测与保护。   营造林。利用智能控制植树机器人、林业经营智能机器人、林业施肥机器人开展各种作业,感应树木种类和环境变化,利用深度学习技术,分析相关数据,进行精准预测和演算,实现智能无人自动操作。   草原修复。基于草原监测信息,以及草原生态修复技术成果等资料,建立草原大数据,开发草原生态修复专家支持系统,自动生成“草原生态修复处方图”。研发种草改良方面的无人飞机、无人驾驶机械等技术产品,实现自主精确播种改良,提高草原生态修复效率。   湿地恢复。应用深度学习技术,构建湿地动态变化趋势预测模型,对湿地环境进行实时监测和分析,形成科学的湿地修复方案,加强湿地资源的恢复与治理。   (三)建设生态灾害防治人工智能应用体系。利用无人机、智能图像识别等技术和高速的数据处理能力,监控、分析、处理、过滤大量实时数据,在林草火灾防治领域、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领域、沙尘暴防治领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领域,实现智能监测、智能预警和智能防控。   林草火灾防治。利用卫星监测、无人机巡护、智能视频监控、热成像智能识别等技术手段,加强林草火情监测。应用通信和信息指挥平台,提高森林草原火险预测预报、火情监测、应急通信、辅助决策、灾后评估等综合指挥调度能力和业务水平。   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应用视频监控、物联网监测等技术,通过林草有害生物智能图片识别,结合地面巡查数据,加强数据挖掘分析、提高林草有害生物预警预报与综合防控能力。   沙尘暴防治。应用大数据挖掘、深度学习技术,结合位置、网络、移动终端等服务,形成沙尘暴预报模型,开展智能预报,提高沙尘暴灾情监测和预报预警能力,为降低灾情损失提供智慧手段。   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利用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重点解决疫源候鸟迁徙、野生动物重要疫病本底调查、疫病快速检测等难点问题,提高现场快速诊断、主动预测预警、疫情防控阻断等方面支撑能力,变“被动防控”为“主动预警”。   (四)建设生态产业人工智能应用体系。利用智能芯片、机器人、自然语言处理、语音识别、图像识别等技术,与生态产业深度融合,在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产业领域、竹藤与花卉产业领域、木材加工利用领域、生态旅游领域,实现智能种植、智能监控、智能引导、智能咨询和智能设计,实现智能化控制、精准化配置、高效率利用、可持续发展。   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产业。将人工智能技术与经济林产业深度融合,通过科技创新、优化品种,调整产业结构,建设一流的经济林产业原料基地,形成生产、加工、销售、市场完善的产业体系,推动特色经济林产品高质量发展。   竹藤与花卉产业。通过人工智能种植技术,调整种植方案,进行花卉的智能化种植,进行智能设计,使竹藤园林设计、种植、采集、储存、分析变得空前高效和准确,实现体验竹藤园林景观感知新体验。将图像视觉智能搜索与植物园实地场景结合,打造基于AI的智慧植物园,为公众提供植物识别、植物地图精准推荐等应用场景。   木材加工利用。利用知识智能化技术,将经验转化为数据,将数据转化为知识,将知识融入到自动化系统,打造无人化生产车间,提高木材加工利用生产过程数字化、自动化和智能化程度。   生态旅游。建设AI公园,利用图像识别、语音识别、人脸识别、自然语言处理、情感分析和人机界面等技术,开发“虚拟机器人公众服务系统”,形成自然保护地智能公共服务新模式,为社会公众提供智能咨询服务。通过人工智能+地理信息技术,结合大数据、人脸识别、车牌识别、电子门票智能管理,对比分析各项数据,监测游客流量、游人位置,人员密度,进行景点环境承载力监测,对景区进行监控、引导和预警,为游客提供智能服务和新的旅游体验,提升生态旅游景区的智慧化管理水平。   (五)建设生态管理人工智能应用体系。积极探索基于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生态管理工作领域、生态公共服务领域、生态决策服务领域,为业务管理、舆情分析和领导决策提供智能化服务。   生态管理工作。建设智能办公系统,用先进的办公系统取代传统OA进行办公业务处理,最大限度地提高办公效率、办公质量,实现管理的科学化、智能化。建设生态大数据中心,打造生态大数据监测采集体系,加强生态治理,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升公共服务能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建设无人值守的智能运维监控平台。依托最先进的云计算、人工智能技术,实现对数据库、操作系统、虚拟机、服务器、存储、网络运行状态的全面监控,对信息更新情况、互动回应情况、服务实用情况和敏感信息等进行综合分析,提高系统运维的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实时性、准确性。建设基于人工智能技术基础上的安全态势感知平台,提升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水平。   生态公共服务。建设智能化的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并以大数据分析为核心,重构智慧感知、智慧评价、智慧决策、智慧管理服务和智慧传播的政府管理新流程,形成政务服务新格局。依托中国林业网,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技术,为林农、林企及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权威全面的信息服务,提升智慧服务能力。加大力度推进智能化的新媒体建设,开展林草业态势综合展示、智慧生态系统展示的创新应用,传播绿色生态,传递友爱和谐,普及生态知识。利用自然语言处理技术,采用聊天机器人等人工智能手段,实时在线回答群众疑难问题。   生态决策服务。运用大数据分析挖掘和可视化展现技术开展专项分析,为国家宏观决策提供大数据支撑。开展一体化的智慧林草大数据应用,运用大数据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林草业事前事中事后监管能力,综合运用海量数据进行态势分析,提供科学决策新手段。以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充分发挥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主体功能为宗旨,通过集约化整合与分析,形成支撑林草业核心业务的信息基础平台,实现部委间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为国家生态建设、保障和维护生态安全提供决策服务。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机制保障。谋划顶层设计,深入研究生态现代化建设的特点、规律和需求,把握人工智能多学科综合、高度复杂的特征,从战略的高度和全局的角度,统筹谋划林草人工智能顶层设计。建立共创共享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IT企业等单位在政策、资金、技术、人才、品牌、市场等资源上的合作,调动行业内外优势资源共同参与林草人工智能建设,推进政产学研用的有机结合。建立共创共享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行为引导、规范和评价,将共创共享的内容、数量、质量、存储、使用等纳入考核评价指标。   (二)加强科技支撑保障。加强应用技术研究,以问题为导向,全面增强人工智能科技创新能力,加快建立林草人工智能关键技术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积极培育林草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开展并推广林草人工智能技术应用示范建设,形成技术研究与行业应用相互促进的良好发展局面。加快建立并完善林草人工智能技术知识产权体系,推动知识产权成果加速转化,带动林草人工智能产业化发展。联合人工智能技术研究领先的政府部门、科研院校、企业等单位,建立科研创新、产业化、咨询服务、人才培养一体化平台,共同推动形成林草人工智能发展创新动力。   (三)加强人才资源保障。创新人才引入渠道,为不同层次和领域的高端人才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创业平台,鼓励更多的国内外高端人才共同攻克技术难关。加强技术技能培训,充分发挥林草业信息化培训和教育基地主渠道、主阵地方面的优势,联合国内外重点科研院校的培训资源,加强不同层级人员的专业培训。开展科普活动,加大林草人工智能知识普及,让公众了解人工智能的基本知识及在林草业建设中的应用,使林草人工智能真正成为一项政民互动的大工程。设立人才培养合作机构,与林草业院校合作设立人工智能学院,构建林草人工智能复合专业培养新模式;与林草业科研机构合作成立林草人工智能研究重点实验室,专攻技术研发和技术应用;搭建高科技新兴技术平台,提升人工智能行业高度,促进人才行业自律。   (四)加强资金投入保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促进人工智能技术在林草业领域的应用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推动作用,积极依靠市场的力量,支持龙头企业加大投入并培育具有自主核心技术的产业化能力。创新资金投入渠道,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林草人工智能应用创新项目,探索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方式、合作模式,扩大融资渠道和建设规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11月8日

2019-11-21中国政府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现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1日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十三、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关于《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定》的解读   201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 的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的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携号转网”是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一项电信服务,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用户在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规则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顺畅。   《管理规定》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指引。“携号转网”服务是一项惠民服务举措。《管理规定》通过明确企业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的红线,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共同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规定》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存在的9类禁止性行为,为电信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提供重要依据。   三、《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   201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前期充分论证基础上,启动了《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一是梳理总结了试验五省(市)“携号转网”服务管理经验;二是征求了电信企业和全国各通信管理局相关意见,对规定涉及内容、操作实用性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三是7月31日至8月14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四、《管理规定》的制定思路和原则   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意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扣行业监管职责定位,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点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求电信企业遵循用户方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担当,要求电信企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不断优化服务。   三是注重风险防范。要求电信企业明确告知用户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五、《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携号转网”服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是明确“携号转网”服务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号段范围。“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现阶段该服务不包含物联网用户号码、卫星移动用户号码和移动通信转售用户号码。   三是明确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的权责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用户可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同时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   四是规定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五是要求电信企业向用户做好风险告知。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用户确认。

2019-11-11信息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信管〔2019〕2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其他相关单位:   现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9年11月11日   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   为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本规定所称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通信用户(不含物联网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依规对携号转网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四、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   五、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   六、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将携号转入用户视同为本网新入网用户,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登记有关规定,并确保携号转入用户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同等权利。   七、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通过适当方式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八、全面推进携号转网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用户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服务群众同满足需求相结合,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落地保障工作。电信业务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应相互配合,确保用户携号转网服务正常办理和携号转网后的通信服务质量。   九、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止、拖延向用户提供携号转网服务;   (二) 用户提出携号转网申请后,干扰用户自由选择;   (三) 擅自扩大在网期限协议范围,将无在网期限限制的协议有效期和营销活动期默认为在网约定期限,限制用户携号转网;   (四) 采取拦截、限制等技术手段影响携号转网用户的通信服务质量;   (五) 在携号转网服务以及相关资费方案的宣传中进行比较宣传,提及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名称(包括简称、标识)和资费方案名称等;编造、传播携号转网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隐瞒或淡化限制条件、夸大优惠事项或携号转网影响、欺骗误导用户,诋毁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   (六) 为携号转网用户设置专项资费方案和营销方案;   (七) 利用恶意代客办理携号转网、恶意代客申诉等各种方式,妨碍、破坏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携号转网服务正常运行;   (八) 用户退网后继续占用该携入号码;   (九) 其他违规行为。   十、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细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十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同步做好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十二、用户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等相关工作。   十三、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   十四、违反本规定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五、本规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移动电话用户号码携带试验管理办法》(工信部电管函〔2014〕144号)同时废止。   关于《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定》的解读   2019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携号转网服务管理规定》(下称《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管理规定》,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管理规定》的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在全国实行“携号转网” 的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携号转网”服务管理,切实提升行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管理规定》的重要作用   《管理规定》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携号转网”是由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一项电信服务,用户可以依据本规定向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申请,办理“携号转网”。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明确服务办理条件和流程并向社会公开,以保障用户在办理“携号转网”过程中规则更加透明,流程更加顺畅。   《管理规定》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指引。“携号转网”服务是一项惠民服务举措。《管理规定》通过明确企业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的红线,进一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为共同维护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管理规定》是加强行业监管的重要依据。管理规定明确指出,电信业务经营者在提供“携号转网”服务过程中,不得存在的9类禁止性行为,为电信监管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提供重要依据。   三、《管理规定》的制定过程   2019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前期充分论证基础上,启动了《管理规定》的制定工作。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一是梳理总结了试验五省(市)“携号转网”服务管理经验;二是征求了电信企业和全国各通信管理局相关意见,对规定涉及内容、操作实用性等问题进行了反复研究;三是7月31日至8月14日,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四、《管理规定》的制定思路和原则   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根据意见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紧扣行业监管职责定位,在《管理规定》制定过程中,重点把握以下三点原则:   一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要求电信企业遵循用户方便、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责任担当,要求电信企业制定“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不断优化服务。   三是注重风险防范。要求电信企业明确告知用户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得用户确认。   五、《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管理规定》共15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提出“携号转网”服务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遵循方便用户、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协同配合的原则,建立健全服务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携号转网”服务。   二是明确“携号转网”服务适用的地域范围和号段范围。“携号转网”服务是指在同一本地网范围内,蜂窝移动电话用户变更签约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而用户号码保持不变的一项服务。现阶段该服务不包含物联网用户号码、卫星移动用户号码和移动通信转售用户号码。   三是明确电信管理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用户的权责关系。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为用户提供便捷的“携号转网”服务。电信管理机构对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携号转网”服务实施监督检查。用户可以向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同时应当配合电信业务经营者开展身份信息一致性验证。   四是规定电信企业九类禁止性行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有妨碍服务、干扰用户选择、阻挠携转、降低通信服务质量、比较宣传、虚假宣传等违规行为。   五是要求电信企业向用户做好风险告知。明确告知用户办理“携号转网”服务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损失,并获用户确认。

2019-11-11信息通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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